同居期间一方能否要求解除同居关系
发布日期:2013-11-11 作者:余宇律师
长沙岳麓区林女士:
您好,余律师。2011年6月我和章平经人介绍相识,经过几个月的相处,我们都挺满意对方的,两人的感情迅速升温。9月,我便搬到章平住处,与他一起生活,但一直没有去办理结婚登记。2012年2月,我和他提出登记结婚,却遭到他的极力反对,难道他从来没有想和我共度一生的想法吗?我没办法猜到章平的心思。没过几天,章平向我提出要解除同居关系,分割同居期间双方共同购置的财产。余律师,章平也许是真的对我没有什么感情了,我也不会去留恋,大家好聚好散吧!您说我们该怎么去了断这段孽缘?
律师:
林女士,您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由于您和章先生的同居不属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因此章某要求解除同居关系,法院是不会受理的。但是章某要求分割同居期间的双方共同购置的财产,法院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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