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子非亲生可以请求另一方赔偿吗?
发布日期:2013-11-07 作者:余宇律师
【案情简介】
一男子得知儿子非亲生之后,一纸诉状将前妻告上法庭。11月6日,广东省翁源县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案,判决前妻赔偿包括精神损失费在内的各项损失共123575元。该院一审判决其前妻赔偿总额共33035元。
原告刘先生诉称,其与被告黄女士于2011年1月登记结婚,其父母拿出礼金2万元给被告父母。同年9月,被告在医院产子期间的医疗费全部由原告支付。孩子出生后,原告操办满月宴又花费1万元,且孩子一直由原告一家抚育。到孩子10月龄时,原、被告协议离婚,并约定孩子归原告抚养,被告不负担任何费用。今年8月,被告诉至法院要求变更孩子的抚养权时知孩子并非原告亲生,并经南方医科大学亲子鉴定,证实被告所称属实。被告婚前婚后的恶意欺瞒行为,不仅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更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精神创伤,请求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包括精神损失费在内的各项损失共123575元。
被告黄女士辩称,其父母从未收取原告父母的礼金;在婚姻存续期间,原告有义务支付包括产子医疗费、满月宴等费用;离婚时孩子的抚养权是原告一家争去的,更不能要求被告赔偿孩子抚养费。至于原告诉称的孩子非亲生造成的精神损失,原告早已知悉自己无生育能力,且被告曾告知孩子非其亲生,原告去做亲子鉴定完全是多此一举,被告自始自终没有欺骗行为。为此,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全部无理诉求。
【法院审判】
翁源法院经审理认为,从双方离婚协议的内容及亲子鉴定时间可认定,原告在亲子鉴定前并不知道孩子非其亲生,被告存在隐瞒真相的行为。原告为无抚养义务的小孩支付生育医疗费及抚养费,并为证实血缘关系支付了鉴定检测费及交通费,现原告要求赔偿,理由充分,法院予以支持。其次,被告故意隐瞒小孩非原告亲生的事实,使原告名誉受损,感情上、精神上均造成严重伤害,故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失,理由充分,法院予以支持。满月宴席并非义务,原告可自愿为之,且原告没有证据证实是被告要求原告举办,因此满月宴花费赔偿要求法院不予支持。另外,原告并不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0条规定的返还彩礼的情形,法院不予支持其返还彩礼的诉请。据此,该院一审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生育孩子医疗费、亲子鉴定检测费、交通费、抚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3303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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