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双方出资购房,婚后登记在一方名下,离婚时房产如何分割?
发布日期:2013-11-06 作者:余宇律师
长沙市开福区楼女士:
余律师,您好。我和吴志是大学同学,相爱了很多年,毕业后我们都留在了长沙奋斗,租了一间小房住了下来。吴志想早点结婚,我的意见是先买房再结婚,没有自己的房子即使结了婚也没有家的感觉。2006年,当时我在外地出差,吴志选了一套我俩早已看中的房子,以自己的名义和开发商签订了《认购书》,交了20000元定金。《认购书》签订后一个月,我和吴志共同与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现售)》并到国土房产部门备案登记,合同约定,我和吴志各占房产的50%产权份额。2007年3月我们俩登记结婚了。到了合同约定的办理房产证的时间,开发商因没有缴纳税款而迟迟没有办房产证。后来,这个楼盘的业主联合向仲裁机构提起仲裁。当时所有的事情都是吴志在处理,提交仲裁委的《仲裁申请书》以吴志一人作为申请人并签名。后来,房地产权登记部门将房子的产权登记在吴志一人名下,我当时没有考虑很多,不管登记在谁的名下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2012年10月,我和吴志感情完全被磨灭了,我们商议协议离婚,但就房屋分割问题上我们出现了分歧。吴志认为房产证上登记的是他的名字,是个人财产。余律师,真的像吴志所说的那样吗?
律师:
楼女士,您好。其实认购书是预约性质合同,在正式的房地产买卖合同签订后,认购书作为预约合同的效力即行终止。您和吴先生签订的正式的房地产买卖合同就合同认购书的内容作了变更,由认购书中买受人为男方一人,变更为房地产买卖合同中的男方和女方俩人,这是一种主体的变更。而且,您和吴先生与开发商共同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现售)》,没有违反自愿原则和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并且已经被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生效仲裁裁决认定为有效合同。因此,该合同的效力是可以肯定的。因此,您和吴先生依照合同的约定各占房产的50%产权份额,该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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