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妇贷款为儿装修新房 借款到期夫妻共同偿还
发布日期:2013-11-05 作者:余宇律师
【案情简介】
一对中年夫妇为解决儿子装修结婚用房问题,向信用社借款2万元,还款到期后,却以房子系儿子居住使用为由,迟迟不肯还款。近日,广西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这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陈蒲旺、李玉芬偿还给原告都安瑶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人民币2元及利息(利息按合同约定利率计付)。
2011年3月9日,被告陈蒲旺于向都安县农村信用社递交《借款申请书》,申请贷款本金人民币2万元,借款用途为装修房子,借款期限为二年,即从2011年3月9日起至2013年3月9日止。当天,陈蒲旺与信用社签订了《个人借款合同》。李玉芬作为陈蒲旺的妻子,在《共同还款承诺书》上签名,承诺愿意承担偿还上述贷款本息的连带责任。合同签订后,信用合社于当日向陈蒲旺发放借款本金人民币2万元。
然而,还款期限逾期后,信用合社经多次派员上门催偿,均被陈蒲旺夫妇以借款全部用于儿子装修结婚用房,应由儿子儿媳来偿还为由搪塞,迟迟不肯履行履行还款义务。为此,都安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向都安县法院起诉,请求依法判令陈蒲旺、李玉芬及时还款。
法庭开庭审理时,陈蒲旺、李玉芬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法院审判】
都安县法院认为,当事人有答辩及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陈蒲旺、李玉芬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放弃答辨和质证的权利。故对原告都安县农村信用合作社陈述的案件事实及提供的证据予以确认。被告陈蒲旺向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2万元及尚欠利息,被告李玉芬与被告陈蒲旺系夫妻关系,并承诺愿意承担贷款本息的连带责任,事实存在。但借款期限届满后,两被告未能依约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现原告要求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支持。
据此,法院依照我国民法通则、合同法和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作出了前述判决如下。
(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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