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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将个人房产赠与另一方,可以反悔吗?

发布日期:2013-11-05    作者:余宇律师
    
 
案情回放】
2009年1月,胡某出资85万元购买房产  套并取得房屋所有权证。2009年10月,胡某与石某登记结婚。双方签有婚前财产协议,约定胡某婚前所购的房屋,在登记结婚后,作为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2011年8月,石某以双方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法院按照婚前财产协议的约定依法分割该房产。而胡某认为双方的婚前财产协议约定实为赠与合同,由于婚后双方未到房产登记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房产所有权未发生转移,要求撤销赠与,主张该房产仍系其婚前个人财产,石某无权要求分割。
 
【温馨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本案,胡某与石某在登记结婚前,签订了婚前财产协议,约定胡某婚前所购的房产与妻子石某共同所有,也就是将一半的房产份额赠与给妻子。但由于双方未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现胡某提出撤销赠与符合法律规定,石某要求分割房产的要求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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