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借款用于婚后夫妻共同生活,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发布日期:2013-11-03 作者:余宇律师
长沙天心区谢先生:
余律师,您好,我最近遇到些麻烦的事,想向您咨询一下。事情是这样子的,2010年5月的时候,我和我老婆舒乐准备结婚了,但我们俩的钱都支付房子的首付款了,我向我同事借了10万块买家具、电器等结婚所需要的,并立字为据约定3年后还清上述款项,上面我只签了自己的名字。到了10月份,我和舒乐便登记结婚了。惬意的生活并没有持续多久,房贷的重担,再加上长沙的高消费,都让我们有点吃不消了,我和舒乐也开始三天一大吵,两天一小吵,于是在今年5月我和舒乐协议离婚了。但9月份我和同事约定的时间都到期了,我身上除了一些日常花销的费用,一下子真是拿不出10万元出来。难道舒乐不应该负担一半吗?毕竟当时我借的这些钱是为了结婚啊!
律师:
谢先生,你先别着急。我很明白您的心情,10万元说多不多,说少也不少,并不是一笔小数目。谢先生,您其实可以放宽心,虽然您是在登记结婚前向同事借款,但是其中的款项确是用于购买婚后家庭共同生活所需要,因此,您所借的10万元借款应当视为您和舒女士的夫妻共同债务,您可以要求舒女士承担一半。
(文中均系化名)
【法条解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三条 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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