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一方父母为子女购买的房屋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发布日期:2013-11-03 作者:余宇律师
【案情简介】
张婷和李战曾是一对恋人,1997年两人结婚后,育有一个女儿。可生活16年后,夫妻两却因为感情不合打算离婚。在两人结婚期间,因当地拆迁,再加上两人已经结婚并生有女儿,夫妻两获得了一套位于高新区的住房。而李战却因父母赠与,获得了另一套住房。房产证上也仅写了李战的名字。
今年年初,张婷将起诉书送至高新区法院,认为自己已经和李战感情破裂,已经无法共同生活,故起诉离婚。并申请法院判定离婚后女儿由张婷自己抚养,并分割夫妻共有财产。法院审理过程中,张婷李战双方均同意离婚,对子女抚养和大部分财产分割争议不大,案件争议焦点在于李战个人名下的一套房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张婷要求将此房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李战却认为,该房屋是自己父母出钱购买,登记于自己名下,是父母赠与给自己的。
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法院调查发现,2005年,李战的父母出资购买了李欢名下的那套房屋,并在2005至2009年期间,将房屋的所有款项支付给了卖方。买卖双方也做了房屋所有权登记。登记人姓名为李战。
【法院审判】
法院认为,该证据可证明,双方产生争议的房屋属于李战父母购买并登记在自己儿子的名下。根据最高法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第一款“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之规定,该房产属于李战个人财产,对于原告张婷要求将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诉请,法院不予支持
(文中均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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