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被相关部门认定为见义勇为,是否应被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为视同工伤
发布日期:2013-11-02 作者:张德兆律师
李某生前是某公司的销售人员。2013年5月20日下午15时左右,一社会人员候某到公司宿舍盗窃电脑时被发现,李某在阻止其继续犯罪时被其杀害。候某与李某无任何私人恩怨,候某在刑事案件当庭承认,如果不是李某阻止他,他不会杀害李某。李某近新属申请工伤认定。
律师点评:
本案争议的焦点:李某并未被当地民政行政部门认定为见义勇为的情况下是否可以《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第1款第2项规定认定视同工伤。我们认为,李某是为了阻止候某继续犯罪时被其杀害应当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第1款第2项规定认定视同工伤。如民政等行政部门依法对李某“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事实作出认定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原则上不再审核认定,而没有相关机关认定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事实自行对李某“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事实进行认定,而不得仅仅以民政等行政部门未依法对李某“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事实作出认定而不认定李某视同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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