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有风险,协议需谨慎
发布日期:2013-11-01 作者:余宇律师
五年前到民政局办理离婚,约定了子女均归丈夫抚养,财产、债务也由丈夫所有、承担;现在前妻突然到法院起诉,宣称当时是被丈夫欺骗“假离婚”,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重新分割财产。近日,江西省武宁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变更子女抚养权和婚后财产纠纷案,并驳回原告诉求。
【案情简介】
原告王云诉称,原、被告于1995年4月10日结婚,婚后被告与其他女人有不正当关系,经原告娘家人劝导被告仍不思悔改,且被告还哄骗原告以假离婚可避免矛盾,并保证不与她人来往,被告还在其自己保管的本子上写了一个协议,内容为谁要是真离婚,谁就光人出去,儿女财产什么都得不到。原告信以为真。于2008年5月20日双方在武宁县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因双方系假离婚,所有亲戚朋友和邻里乡亲都不知原、被告离了婚,2010年原告因病向被告要钱治病,被告说双方已离了婚,至此原告才知道自己受骗。因离婚过错在被告,故原告于2013年8月份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划分子女抚养权,即判决原、被告两个子女中的其中一个由原告抚养;重新分割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王云与被告李林生于1995年4月10日登记结婚。婚后于1996年8月18日生共同女儿李丽丽, 2003年1月1日生共同男孩李华元。因性格不合,于2008年5月20日双方在武宁县民政局登记离婚。登记离婚时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上对子女抚养问题约定儿子李华元及女儿李丽丽均归男方抚养;对财产分割问题约定财产、房产、债权、债务均归男方所有、享有和承担。现原告以双方协议登记离婚系假离婚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对离婚后子女抚养关系及原夫妻共同财产进行重新处理分割。
【法院审判】
一审法院认为,原、被告于2008年5月20日在武宁县民政局登记离婚时,在离婚协议上对离婚后共同子女抚养问题,已达成离婚后儿子李华元、女儿李丽丽均由原告抚养的协议,该协议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具有法律效力。双方离婚后被告已按该协议约定履行了其对儿子和女儿的抚养义务,在本案诉讼中,原、被告共同所生的儿子李华元及女儿李丽丽经法院询问,两人均表示其愿意随被告生活,由被告抚养,不同意随原告生活。而庭审中原告未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明被告没有抚养两子女的能力和条件,其仅以原、被告系假离婚为由要求重新变更双方对子女的抚养关系,故其该诉讼请求理由不成立,法院不予支持。原告起诉要求重新分割原夫妻共同财产的起诉经法院审查不符合受理条件,裁定驳回其关于该诉讼请求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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