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人闹翻 诉争87万存款
发布日期:2013-10-24 作者:胡天涛律师
齐某与肖某原是一对恋人。齐某诉称,2012年下半年,他将自己的房屋出售,所得房款存在自己的建行账户内,共87万元,其中20万是齐某需向其兄长及肖某母亲汪某偿还的借款。2012年12月20日,肖某将齐某的卖房款67万,连同借款20万元,未经齐某同意通过网银转至自己的账户内,不久又再次将该款项转移至汪某的账户。随后,肖某突然向齐某提出分手,但拒绝全额返还齐某87万元。齐某认为,该笔款项是其个人房款,肖某拒绝返还无法律依据,且目前钱款在汪某账户内,汪某因无偿取得利益,应对受损人负有直接返还义务,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肖某及其母汪某返还这笔钱。
诉讼中,被告肖某辩称,齐某与肖某当时已决定结婚,肖某因装修齐某住房、举办婚礼等事宜为齐某垫付了诸多款项,汪某也向齐某出借过款项。双方存在借贷关系,划款是齐某自愿给付的。齐某在恋爱及筹备婚事期间隐瞒婚史等行为严重伤害了肖某的身心健康。所以,请求驳回齐某诉请。被告汪某也辩称,二被告是母女关系,其资金往来与齐某无关。汪某曾借钱给齐某,故认可并接受齐某的还款,请求驳回齐某诉请。
法院经审理另查明,原告齐某曾向其兄借款10万元用于偿还房屋贷款。被告汪某名下账户曾于2012年9月23日向齐某名下账户转账17万元,齐某对该转账事实予以认可,但认为17万元中10万元为被告汪某向其出借的借款,另7万元为齐某曾委托汪某保管的存款。结合上述事实,法院认为,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齐某名下账户中的87万元为齐某个人合法财产,后被转账至被告肖某及汪某名下账户。被告抗辩上述款项系齐某自愿给付肖某,因齐某对之予以否认且无相关证据证实,法院不予采纳。被告肖某主张其用前述款项代齐某偿还了齐某之兄的10万元借款,因齐某对此事实予以认可,故法院予以采纳。被告汪某主张齐某向其借款17万元,有转账记录予以证实,而齐某对其委托汪某保管7万元的主张未能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实,故对汪某的该主张予以采纳。原告齐某名下账户转账至被告肖某及被告汪某账户上的87万元,扣除前述向齐某之兄偿还的10万元及向被告汪某偿还的17万元借款,尚余60万元。二被告对该款项的取得没有合法根据,应当返还齐某。现该款项已存入被告汪某账户内,故应由被告汪某向齐某返还60万元。综上,法院作出前述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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