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涉及第三方责任工伤保险待遇支付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10-22 作者:严俊光律师
渝人社【2013】77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碚新区社会保障局: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12】22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现就涉及第三方责任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由于第三方责任造成工伤(亡),治疗工伤的医疗费不得重复享受,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根据民事伤害赔偿法律文书等合法有效依据确的医疗费总额与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总额比较,不足部分予以补足,其他工伤保险待遇按《条例》和《实施办法》规定项目和标准支付。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3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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