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生子索赔500万 法院终裁生父补偿8万余元
发布日期:2013-10-19 作者:余宇律师
重庆市一名从小与母亲相依为命的私生子成年后将生父告上法庭,向生父索赔约500万元抚养费,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对此案作出二审裁定,生父应补偿私生子18年的抚养费共8万余元,同时未支持其精神赔偿诉求。
经查明,重庆女人余君与杨建认识后同居,不久后,一个女人闹上门来自称是杨的妻子,此时余君才知道杨建已婚。两人分手后,余君才发现已有身孕,由于身体原因不能引产,她于1995年1月生下儿子杨江。因是未婚先孕、违反相关纪律,余君被所在单位开除。为了维持生计、抚养孩子,她被迫四处打工。2010年,杨建托人找到他们母子。在做了亲子鉴定确认是杨建亲生之后,杨建答应把孩子送到广州学习外语,并承诺将孩子送出国深造。但孩子被送到学校后,杨建只去探望了两次便消失了。孩子读了一学期后无奈回渝。
杨江称,现在母亲患多种疾病,无法胜任任何工作,他虽打点小工,也无力维持母子的开销,生活很困难。他为此在今年初起诉生父,要求索赔200万元精神损失费和300万元抚养费。
庭审中,生父杨建辩称,两人分手后,余君一直没有找过他,他也不知道余怀了自己的孩子。孩子满18岁后,母子两人才提出索赔。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重要的是,他一直不知道有孩子,让他失去了与孩子建立感情的机会,所以从这方面说,他也是个受害者。
法院审理认为,私生子享有与婚生子同等的权利,杨建作为生父,理应对杨江承担抚养义务。法律规定抚养费支付到18周岁,所以18周岁后不再支付,而在18岁前,杨建没有直接抚养孩子,应当对独自抚养的余君给予相应的抚养费补偿。
此案引发的私生子抚养费补偿标准,以及是否能向生父索赔精神赔偿成为此案的两大焦点问题。该案主审法官表示,双方都没有证据证明杨建的实际收入。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只有参照18年来重庆市历年职工年平均工资作为基数计算抚养费补偿标准。同时,最高法司法解释规定,抚养费按照月收入20%至30%比例支付。按最高标准30%的比例计算,最终判决杨建补偿余君18年的抚养费共8万余元。现行法律规定,抚养官司中,确实没有精神赔偿的相关规定。该索赔请求于法无据,法院无法主张。
来源: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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