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前递交安置申请 安置房下来后前妻要求分房
发布日期:2013-10-17 作者:余宇律师
一对夫妻在法院离婚后,之前政府征收土地分配的安置房到位了。妻子要求分房产,丈夫则要求退彩礼。近日,常德市武陵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常德人刘某与向某2010年登记结婚。两年后二人感情破裂,于今年4月在法院调解离婚,小孩由父亲独自抚养。今年7月,两人再次来到法院,这一次,是前妻起诉前夫。
向某表示,离婚之前,因村里被征用,刘某曾以一家三口名义递交安置资格申请,今年6月国土局确认可分得150平米和90平米两套安置房。现在自己无房居住,要求分割这份房产。刘某辩称,这房产是离婚后才分到手的,不同意分割。同时刘某还提出,女方应退回当初结婚时20000元彩礼和价值15000元金首饰及电动车。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向某在离婚前是拆迁安置户刘某的家庭成员,属于拆迁对象之一,理应享受安置房资格利益。但鉴于离婚后孩子归男方独自抚养,向某未负担抚养费,因此分配应倾向刘某。最终法院判处刘某享有150平米的安置房资格,向某享有90平米的安置房资格。对于刘某提出归还彩礼的请求,因与相关司法解释相悖,不予支持。
什么情况下可以还彩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0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来源:潇湘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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