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提供6年工资表否认加班行为
发布日期:2013-10-16 作者:朱军律师
【鑫苑简讯】2013年10月9日,河南鑫苑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朱军律师代理的工伤职工陈红杰申请仲裁与郑州煤炭工业(集团)振兴二矿有限公司支付支付申请人从2007年3月至解除劳动关系日期间的年休假工资、加班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九级伤残的工伤保险待遇等仲裁请求案件在郑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开庭审理。
基本案情:申请人陈红杰于2007年3月到被申请人郑州煤炭工业(集团)振兴二矿有限公司工作,但因对方原因一直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且未曾享受过年休假以及双休日。在职期间申请人的月平均工资为3300元。2012年8月19日,申请人在被申请人的井下整修皮带时,不慎被挤伤手指住院。经诊断为手开放性外伤,左食指末节指骨骨折。2012年8月28日,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豫(郑)工伤认字(2012)2402号文予以认定为工伤。2013年3月13日,经河南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九级伤残。
在郑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庭审中,申请人申请两名前同事出庭证明存在加班行为,但被申请人郑州煤炭工业(集团)振兴二矿有限公司提供了自陈红杰于2007年3月至2013年的全部工资表,在该工资表上均显示有加班工资项目,但却拒绝承认该公司存在加班行为。
律师当庭指出,两名证人的证言标明该公司存在连续的加班行为,与被申请人郑州煤炭工业(集团)振兴二矿有限公司自己提交的工资表是可以相互印证的,可以认定被申请人存在加班行为,从该工资表可以判断被申请人有考勤记录,但其拒绝提供,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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