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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赠与儿子不履义务父母撤销合同获赔偿

发布日期:2008-06-30    文章来源: 互联网

父母将房屋赠与儿子建新房,不料儿子新房建后不给父母居住。日前,江西省德兴市人民法院审结该起因赠与合同而发生的纠纷案,法院一审判决:被告董某赔偿原告俞某、董某娇损失5万元。

被告董某是原告俞某、董某娇之子。2000年7月1日经家庭协商,两原告将位于德兴市X巷22号的老房子赠与被告建新房,并签定协议,其中约定:由被告在原告的老房建新房,原告住到百年归西。因被告夫妻在上饶工作生活,新房建好后,原告一直居住到2006年4月被告病退和妻子回德兴居住,由于生活上的原因,原被告产生矛盾,被告要求原告家。原告搬至女儿家居住,遂向法院起诉,认为被告不履行义务为要求撤销赠与合同并返还财产或赔偿损失5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向被告赠与房屋是附条件的赠与,被告不让其父母居住,违反了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鉴于赠与房屋已经重建,财产事实上已经不能返还,原告赠与被告的房屋经评估为93700元,故原告要求被告5万元赔偿损失合理,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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