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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旬保姆为钱做名义妻8旬翁称无益处坚决离婚

发布日期:2008-06-30    文章来源: 互联网

5月31日,江苏启东市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一起特殊的离婚案,因双方名为夫妻实为保姆而未能建立起夫妻感情,法院经反复调解未成功而当庭作出了一审判决,准予原告沈某与被告秦女士离婚,由原告贴补给被告人民币3000元。

江苏省启东市某单位80多岁的离休干部沈某因孤身在家,生活需要照料。2000年3月,经中介所介绍由丧偶的50多岁秦女士前去给沈某当保姆,约定每月给付保姆费300元。秦女士见年高的沈某是离休干部,打起了小算盘,多次提出要做个名义夫妻,领一张结婚证,以便在沈某离世后能享受遗属补助。但沈某迟迟未表态。

同年11月2日,秦女士为解除沈某顾虑,给沈某出具一份志愿书:“我志愿到沈某家长年当保姆,每月保姆费300元,生活上的一切费用(包括医疗费)由自己承担,年老病死有亲生子女负责,不牵连沈某。名义上愿以夫妻名份出现而办理结婚证书,只享受沈某百年后的遗属补助,不享受其他任何待遇(包括房产)。对沈某的经济和财产概不过问享受。”第二年2月15日,双方便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

领取结婚证后,沈某感到秦女士对其的照顾远不如以前好,而秦女士多次要求增加保姆费,沈某不得不每年递增了100元。保姆费虽增加了,但秦女士对沈某的照顾却不如领证前。相反,她经常出去捡破烂卖搞一些收入,为此,双方常发生争吵。

2006年10月,沈某患病住院做血常规化验,秦女士故意说其血液有问题,造成沈某精神高度紧张,从而双方矛盾不断加剧。今年初,秦女士为了保持这种关系而一再表示:双方有约在先,保证遵守诺言,永不反悔。但沈某认为,自从建立了虚有的夫妻关系后,自己不仅得不到益处,却带来了极大的痛苦和不安,故坚决要求解除该夫妻关系。为此,沈某于今年4月9日向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而秦女士以无去处为由不愿离婚。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原是原告的保姆,双方虽系丧偶后晚年登记再婚,但被告的目的是为享受原告死亡后的遗属补助,双方并未真正建立夫妻感情及履行夫妻相互扶助、相互照顾的夫妻义务。被告所对原告的生活照顾,一直均为有偿劳务支出,故原、被告属名为夫妻,实是保姆关系,且双方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现原告决意离婚,应予以支持。考虑到被告实际困难,原告应给予适当的经济补贴。据此,法院作出了上述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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