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不能将逃法定责拒之门外
发布日期:2008-06-30 文章来源: 互联网
中国法院网讯有的老板看来,只要自己握有与他人签订一份安全协议,一切安全事故责任都与己无关了,岂知这并不完全合法。日前,江西定南县人民法院就此类案件作出了一审判决,工程老板和发包方老板因未履行法定安全生产监督义务,同样应承担事故赔偿责任。
老板叶某将一工程发包给开矿老板廖某。2006年6月15日,廖某与施工安全责任人黄某签订了一份《安全生产协议》,协议的中心内容是,如发生安全事故,责任由黄某承担。同年9月27日,受雇施工人小叶进入工地施工,恰被落下的石块砸伤腰部、肩部等处,构成了八级伤残。因赔偿问题不能解决,小叶起诉到法院。
法院认为,廖某作为开矿老板依法应对工作面的安全事项负总责,并负有对所有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及事故隐患排查的法定义务,这一法定义务不因有《安全生产协议》而排除在外,故应与雇主叶某共同承担小叶受伤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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