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兴市政府驻京办依法给付94名农民工工资
发布日期:2008-06-30 文章来源: 互联网
中国法院网讯12月15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94名进城务工人员诉被告江苏泰兴市人民政府驻北京办事处劳务纠纷的案件。
被告泰兴市驻京办事处系北京三泰之星宾馆精装修工程的建设单位。2005年7月至9月底,94名原告在北京三泰之星宾馆工地的土建班组工作,与该工地的负责人孙晓敏(孙小敏)约定日工资为80元。94人共在该工地工作63天,实际得到的报酬仅400元。目前,该项目负责人王飞、孙晓敏现已不知去向。94名农民工起诉要求驻京办事处支付未发放的劳务费,驻京办事处辩称已与金坛公司结清了全部工程款,与原告无劳务合同关系,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驻京办事处作为“北京三泰之星”宾馆的建设单位,虽然在名义上将该工程承包给金坛公司,但因其未尽到审核工程承包人资质的义务,导致假借金坛公司名义的王飞、孙晓敏成为实际上的工程承揽人。后驻京办事处又仅依据未审核的合同即将工程款以现金的形式支付给王飞、孙晓敏个人,其上述行为存在重大过失,故其以工程款已付为由不同意支付劳务费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劳动者在其付出劳动后,享有获得报酬的权利。故判决泰兴市人民政府驻北京办事处给付肖先生等原告劳务费。
宣判后,双方未明确表示是否上诉。
相关法律问题
发布咨询
最新文章
- 离婚后房屋归一方,房贷还要共同承担吗?
- 最高法发布第二批人民法院涉彩礼纠纷典型案例
- 离婚诉讼后发现对方名下还有财产,能再次起诉分割吗?
- 遗产继承纠纷案件:复杂纠葛中的法律探寻
- 债务背后的“陷阱”
- 男友隐婚,怀孕后发现真像......
- 离婚案:真的假不了!香港女子诉大陆男子
- 陈某与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
- 叶某某与唐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
- 人民法院案例库:夫妻一方在离婚后半年内又与他人生育出子女的,原配偶有权请求离婚损
- 夫妻一方借款行为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原则
- 张女士委托李律师团队第一次起诉即成功离婚案例
- 最高法再次明确:将空白合同或留有空白内容的合同交于合同相对方的,应视为对合同内容的概括性授权
- 子女意见及抚养能力在判定抚养权时怎么处理
- 同居期间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的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