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签劳动合同支付双倍工资77000元
发布日期:2013-09-30 作者:朱军律师
【鑫苑简讯】2013年9月27日,河南xx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朱律师收到郑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郑劳人仲字(2013)第0408号仲裁裁决书,用人单位浙江省东海建设有限公司因拒绝与职工李兴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被裁支付双倍工资77000元。
基本案情:李兴春于2012年5月到被申请人浙江省东海建设有限公司郑州项目部工作,但因对方原因一直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被职工申请劳动仲裁。用人单位浙江省东海建设有限公司拒绝承认其与李兴春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认为李兴春与上海厚实建筑安装公司之间签订了劳动合同。郑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认定:1、被申请人郑州项目部作为被申请人的内设机构,不具有用工主体资格,被委认定被申请人承担用工主体责任。2、由于被申请人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申请人的工资标准,根据同工同酬原则,本委认定申请人月工资标准为7000元。3、被申请人未依法 与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2012年6月至2013年4月双倍工资差额77000元。
郑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被申请人浙江省东海建设有限公司向申请人李兴春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差额工资77000元。
朱律师解读:
形成劳动关系而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上称之为“事实劳动关系”。这些条款对签订劳动合同的时间以及事实劳动关系的法律责任进行了严格的规定。应当说,其中制定的处罚规则是非常严厉的。
对于用人单位来说,将来考虑的重点应转向如何在管理中采取各种强化措施,建立单位内部严格的劳动合同签订纪律,禁止或防范出现员工不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现象,避免与员工形成事实劳动关系。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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