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己的房子,为啥不能收回
发布日期:2013-09-26 作者:王磊律师
老房起纠纷
去年10月,艾老太向长宁区法院起诉,要求收回本市武夷路上的一处房屋。艾老太在诉状中称,自己1980年买下涉讼房屋时,梅阿婆一家就住在里面。后来涉讼房屋被改作商铺用于经营,相继开了饭店、健身器材商店等。去年8月起,涉讼房屋又被改为包子铺。艾老太认为,梅阿婆一家的居住已经不存在问题,请法院判令梅阿婆返还涉讼房屋。
梅阿婆坚决不同意艾老太的诉讼请求。她告诉法官,自己1955年起就与丈夫一起住在涉讼房屋里。当时该处房屋为原房东母亲所有,梅阿婆丈夫在涉讼房屋开裁缝店,原房东母亲的衣服一直由梅阿婆丈夫缝制并经常给与优惠,所以原房东母亲过世前曾向其子女表示,涉讼房屋送给梅阿婆一家居住。梅阿婆说,原房东母亲去世后,自己向原房东赠送了金条,原房东也同意梅阿婆一家继续在涉讼房屋居住。直到2010年到相关部门办理产证时,才知道房子已经登记在艾老太的名下,之前一直以为涉讼房屋应该属于自己所有。
收房被驳回
法庭经审理查明,1980年7月,艾老太的丈夫与原房东签署私有房屋买卖协议,买下武夷路上一处房屋的三楼全层以及涉讼的底楼三分之一汽车间。1996年2月,房产管理部门核发的房屋所有权证,载明艾老太为上述房屋的所有权人。法庭还查明,80年代初期,涉讼的汽车间只有底楼一个楼层。因为居住困难,90年代初,梅阿婆在汽车间楼上搭建了与底楼面积相同的二楼,之后底层用作商铺,二楼实际居住。目前,涉讼的汽车间内有三本户口簿,在册人员为梅阿婆和她两个儿子各自的小家庭共7个人。底楼开了一家包子铺,二楼为梅阿婆和大儿子一家共4个人居住。经向所在地居委会了解,梅阿婆确实从1955年起一直居住在涉讼房屋内。
法庭认为,原告艾老太是涉讼房屋的权利人,依法对涉讼房屋享有所有权。被告梅阿婆一家户口都在涉讼房屋内,且自1955年起就实际在涉讼房屋内生活、经营。原告在购买该处房屋时,对该房屋内的居住情况就已经知晓,当时并未提出异议,也没有要求收回房屋,可以视为原告是在认可涉讼房屋此种居住状况下,自愿购买讼争房屋。考虑被告在涉讼房屋已居住了几十年,且又他处无房,一直靠在涉讼房屋内经营生意维持一家生计,现原告主张收回房屋,可能会直接影响到被告的居住问题及基本生活保障。综合本案的实际情况,对原告要求收回房屋的诉讼请求,法庭不予支持。法庭同时确认,作为涉讼房屋的所有权人,原告对该处房屋享有收益的权利,可以要求被告支付使用该处房屋的相应房屋使用费。遂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收钱获支持
上述判决生效后,艾老太再次向长宁法院起诉,要求梅阿婆从2012年8月起,以每月6000元的标准,支付房屋使用费。梅阿婆强调,自己曾向原房东支付了金条,原房东同意他们一家居住。原告何时买房自己并不清楚,一直到现在自己从未支付过任何钱款,所以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庭审理后确认,原告作为涉讼房屋的所有权人,有权要求被告支付使用该处房屋的使用费。但具体金额应首先考虑涉讼房屋的使用状态,再结合当地商铺的租金水平。法庭认为,涉案汽车间现在由被告开设包子铺对外经营,该汽车间若作为商铺对外出租,只能整间出租,不能分割出租。而原告仅取得该汽车间三分之一的产权,凭此难以取得每月6000元的收益。遂酌情判决被告按每月3000元的标准,从2012年8月起,向原告支付房屋使用费。一审判决后被告不服,已向二审法院提出上诉。(来源: 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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