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0余万转账无约定恋人分手闹上法庭
发布日期:2013-09-25 作者:胡天涛律师
男子梁某(化名)与女青年蒋某(化名)原系恋人关系。梁某因出售自己所有的房屋,其银行账号内被存入83万余元。后来该款又转入梁某的其他账户。时隔不久,梁某账户内的这83万余元连同另外部分款项,共计87万余元,通过网上银行被转账至蒋某名下账户。同日,蒋某通过网上银行将其中77万元转账至其母的账户内,同时将另外10万元转账至梁某之兄名下的账户。后来,梁某和蒋某分手。梁某将蒋某及其母亲起诉至法院,要求返还被转走的巨款中的67万,因为有20万元分别是向自己兄长和蒋某之母的借款。
被告蒋某辩称,当时她与梁某已决定结婚。期间,自己因装修梁某的住房、举办婚礼等事宜,为他垫付了诸多款项,其母也向梁某出借过款项。因此原、被告存在借贷关系,划款是原告自愿给付。另外,梁某在恋爱及筹备婚事期间,隐瞒婚史等行为严重伤害了她的身心健康。她没有不当得利情形,故请求驳回梁某诉请。蒋某之母也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在案件审理中,法庭查明,原告曾向其兄借款10万元,用于偿还房屋贷款。蒋某之母名下的账户曾向原告账户转账17万元。原告对该转账事实予以认可,但认为转账的17万元中10万元为被告之母向其出借的借款,另7万元为原告委托被告保管的存款。
法院认为,原告账户中的87万元为原告个人合法财产,后被转账至被告母女名下的账户。被告抗辩上述款项系原告自愿给付蒋某的,因原告对之予以否认且无相关证据证实,法院对该抗辩意见不予采纳。被告蒋某主张其用前述款项代原告偿还了原告之兄的10万元借款,因原告对此事实予以认可,故对被告该项主张予以采纳。蒋某之母主张原告向其借款17万元,有转账记录予以证实,而原告对其委托被告保管7万元的主张,未能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实,故法院对被告的主张予以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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