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期间瞒着妻子将房子“卖”给“小三”合同无效案例
发布日期:2013-09-21 作者:赵云涛律师
丈夫瞒妻购房赠情人
杨女士与张先生于1985年经人介绍相识,一年后结婚,次年生子;至2003年时已经做了近20年的夫妻。但杨女士没有意识到,表面看上去幸福美满的家庭正在悄悄发生着变化。
2003年初,张先生背着妻子以18万元的价格在房山区全款购买了商品房一套,房本上写的是张先生一个人的名字。购买房子后,张先生将房子给了自己的“相好”陈小姐居住。这一切都是瞒着杨女士进行的。
2004年,杨女士发现了丈夫与陈小姐的婚外情。虽然张先生嘴上说想要挽回婚姻,但是行动上却完全是相反的。2007年下半年,张先生将自己婚内所购买的房屋以23万元的价格转卖给了陈小姐。以当时的房价来说,这次的成交价是明显低于市场价的。
2008年,张先生与陈小姐的私生子出生,杨女士对这段婚姻彻底死心。2009年年底杨女士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张先生离婚,之后法院判决两人离婚,并依法分割了夫妻共同财产,但其中并不包括张先生个人购买的那套房屋。
前妻与小三夺房大战
在起诉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过程中,杨女士发现张先生曾购买房屋并转移给陈小姐的事实。在法院判决杨女士与张先生离婚后,杨女士又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此为夫妻共同财产,张先生与陈小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但被告张先生和陈小姐却辩称,房屋本就是陈小姐的母亲出资购买的,只是因为陈小姐的母亲没有北京户口,借张先生的名义来购房,所以此房屋并不属于张先生与杨女士的夫妻共同财产。
房山法院一审认为,此房屋应属于杨女士与张先生的夫妻共同财产,陈小姐在明知张先生个人无权处分房屋的情况下仍与张先生签订购房合同,且交易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不属于善意第三人。张先生无权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判决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判决后张先生、陈小姐不服提起上诉,之后二审判决维持原判。至此,杨女士取得了这场夺房大战的初步胜利。
原配最终获得房产
法院判决确认张先生与陈小姐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之后,杨女士又再一次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这一次她是要求判决房屋归自己所有。
杨女士诉称,张先生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房屋以买卖的方式转移给陈小姐,实际并不是真实的买卖,没有价款的交付,是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目的,其目的就是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使原告不能得到自己应有的份额;而且杨女士与张先生离婚是因为张先生出轨,张先生属于过错方,应当给予杨女士一定补偿。
房山法院审理认为,涉诉房屋至今仍应属于杨女士和张先生的共同财产。现杨女士与张先生已经由法院判决离婚,对本案诉争房屋的分割应根据双方和财产的具体情况,本着照顾子女、女方权益及无过错方等原则分给一方所有。综合本案案情,诉争房屋归杨女士所有,由杨女士给付张先生30万元的房屋价值补偿(以当时的房价,此房屋估价约70万元)。判决后,张先生和陈小姐再次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最终,杨女士赢得了这场没有硝烟的夺房大战的最终胜利。
律师评析:由于被告离婚时隐瞒夫妻共同财产,且对婚姻不忠诚,故分割财产时应该少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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