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案例分析 >> 民商类案例 >> 婚姻家庭案例 >> 查看资料

妻子不知情,丈夫将房屋抵押,银行可以行使抵押权?

发布日期:2013-09-21    作者:任文娟律师
婚姻房产案例(八)
妻子不知情,丈夫将房屋抵押,银行可以行使抵押权?
案例:
刘某与张某于2005年结婚,婚后二人购置一套房屋,产权登记在刘某名下。2008年,刘某为经营需要,以房屋做抵押从银行借款20万,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后,2011年,张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在分割财产时发现房屋已办理抵押登记。张某请求法院对抵押行为不予认可。于此同时,银行也以借款到期为由向刘某主张对房屋行使抵押权?
案例分析:
   建设部颁布的《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规定:“第十九条 以共有的房地产抵押的,抵押人应当事先征得其他共有人的书面同意。”同时,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时,应当提交《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房地产权证》,共有的房屋还应当提交《房屋共有权证》和其他共有人同意抵押的证明。
    本案中,刘某在办理抵押登记时,没有征得张某同意,向登记机关也没有出示任何张某同意的证据。共有房屋抵押登记时登记机关没有严格审查,抵押登记缺乏必要条件。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刘某所办理的抵押登记不具有法律效力。因此法律应当认定,张某的请求是合理的,银行不得行使抵押权。
相关司法解释:
1、《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19规定:
“ 第十九条 以共有的房地产抵押的,抵押人应当事先征得其他共有人的书面同意。”
2、《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32条规定:
“第三十二条 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交验下列文件:
      (一)抵押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或法人资格证明;
      (二)抵押登记申请书;
      (三)抵押合同;
      (四)《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地产权证》,共有的房屋还必须提交《房屋共有权证》和其他共有人同意抵押的证明;
      (五)可以证明抵押人有权设定抵押权的文件与证明材料;
      (六)可以证明抵押房地产价值的资料;
      (七)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相关法律问题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80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