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一方向另一方承诺赠与房产,但在房产过户前又反悔的,房产应如何处理?
发布日期:2013-09-20 作者:任文娟律师
婚前一方向另一方承诺赠与房产,但在房产过户前又反悔的,房产应如何处理?
案例:
小王和小李经人介绍相识,二人一见钟情。2010年,小李向小王求婚并承诺将他所有的一处商品房赠送给小王,而且当面签署了赠与协议,但是二人一直未能去办理过户登记。结婚后由于二人感情不和,最终决定协议离婚。在财产分割时,丈夫小李要求收回自己的房子,并说明这是属于他的婚前个人财产,与小王没有关系。请问,这套房子还是属于小李的吗,赠与协议在小王手中,丈夫小李还有权把房子收回去吗?
案例分析: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丈夫小李有权收回自己的房子。
所谓赠与合同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它是一种实践合同,动产是以交付给受赠人实现,不动产则是需要办理过户登记。在赠与财产转移之前,如果赠与人反悔,可以撤销赠与。我国《合同法》第187条:“第一百八十七条 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同时,根据《赠与公证细则》第7条规定:“办理不动产赠与工作的,经公证后,应及时到有关部分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否则赠与行为无效。”因此,对于受赠人而言,要保证赠与发生效力,至少应当采取如下两种方式中的一种。第一,在对方承诺赠与后,立即办理房产证的过户手续。这是最为现实有效的方式。第二,在对方不同意立即进行房产过户的情况下,双方到公证处就赠与协议进行公证,并保管好对方的房产证。这样,即使双方离婚了,受增方亦可以要求对方交付房产。
本案中,虽然小王与小李签署了赠与协议,但没办理过户手续,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该房屋所有权并未发生转移,即这套房子仍然属于小李。
相关司法解释: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86、187规定:“
第一百八十六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一百八十七条 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
2、《赠与公证细则》第7条
“办理不动产赠与公证的,经公证后,应及时到有关部门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否则赠与行为无效。”
相关法律问题
发布咨询
最新文章
- 大连离婚律师实战案例:高效调解离婚纠纷,为当事人争取最优权益
- 精准研判撤诉策略,为离婚纠纷化解留足空间
- 多年分居离婚案:精准调解实现子女抚养与财产分割双赢
- 直播打赏耗尽家财,离婚时如何算账?——从一起典型案例看夫妻共同财产的“挥霍”认定
- 【大连婚约财产纠纷律师】成功追回恋爱购房出资,维护当事人财产权益
- 【大连离婚纠纷律师】高效调解离婚,快速破解婚姻僵局
- 【大连合伙合同纠纷律师】精准代理助力追回大额垫付货款
- 婚恋关系转账定性争议:成功代理赠与抗辩胜诉
- 【大连抚养费纠纷律师】十年抚养费未调整,精准代理助力合理提额
- 专业破局复杂家事争议,行为能欠缺和法定监护人谈判成功调解离婚纠纷案实现法律与情理
- 【婚姻家庭案例】跨地域多次诉讼离婚纠纷终解决,专业代理助力财产分割与离婚成功
- 婚约财产纠纷:精准策略+证据链整合,助当事人追回超数十万元购房款
- 离婚纠纷高效调解:化解家庭矛盾,挽回婚姻关系——大连地区婚姻家庭案件经典调解实录
- 婚约财产纠纷中“过错责任”对返还比例的实质性影响——张律师成功代理案例评析
- 最高法发布第三批人民法院涉彩礼纠纷典型案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