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为讨回购房款起诉前女友 法院判女友不当得利
发布日期:2013-09-11 作者:任文娟律师
中新网嘉兴11月8日电(见习记者 赵小燕 通讯员 费丁南闵)原是恋人的男女,情到浓时相约共同买房,谁知男子将房款打给女子后,两人却分了手。为了讨回准备买婚房的40万元钱,男子将前女友告上了法庭。近日,浙江嘉兴南湖区法院作出判决,判定女子归还40万元,并赔偿相应利息损失。
年逾40岁的陆先生早年离异,去年1月经人介绍认识了顾女士,相见恨晚的两人很快就确立了恋爱关系,并迅速陷入了热恋中。
一个月后,沉静在爱情甜蜜中的陆先生和顾女士开始了谈婚论嫁。
顾女士提议共同出资买婚房。于是,陆先生将自己应该出资的40万元分三次打给了顾女士,并约定随后由顾女士去选房。
谁知,2011年9月,陆先生无意中得知顾女士不仅没去选房还将自己的40万元挪作了他用。陆先生找到顾女士想问个究竟,结果双方发生了激烈的争执。
两个月后,陆先生和顾女士分手了。
陆先生觉得,既然分手了,顾女士就应当将40万元购房款还给他。谁知他找了顾女士好几次都不见有归还的意思。再后来,顾女士干脆对他避而不见了。
无奈之下,陆先生一纸诉状将前女友告上了法庭。
对于陆先生的说法,顾女士表示不能理解。
顾女士在法庭上承认在恋爱期间确实收到过陆先生给的40万元。但她表示,这笔钱并不像陆先生所说的是用于结婚买房的。
顾女士说:“买房的事情,一直到后来才提起的,前面几个月我们往来的钱都是一起炒股做生意的”。
顾女士还表示,在分手的时候,已经将这笔钱结清给了顾先生。
为此,双方在法庭上围绕着40万元是房款还是经营款及是否已经归还展开了激烈的辩驳。
为了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陆先生的代理律师还当庭出示了多份相关的汇款凭证。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原系恋爱关系,被告顾女士在不否认收到原告40万元款项的前提下,虽主张该款项是共同经营往来款却无法说明其收取该款有合法依据,同时又不能证明已将该款归还原告。现原告要求被告返还,理由正当,于法有据,予以支持。判定,被告顾女士归还40万元,并赔偿相应利息损失。(完)
来源:中国新闻网
相关法律问题
发布咨询
最新文章
- 大连离婚律师实战案例:高效调解离婚纠纷,为当事人争取最优权益
- 精准研判撤诉策略,为离婚纠纷化解留足空间
- 多年分居离婚案:精准调解实现子女抚养与财产分割双赢
- 直播打赏耗尽家财,离婚时如何算账?——从一起典型案例看夫妻共同财产的“挥霍”认定
- 【大连婚约财产纠纷律师】成功追回恋爱购房出资,维护当事人财产权益
- 【大连离婚纠纷律师】高效调解离婚,快速破解婚姻僵局
- 【大连合伙合同纠纷律师】精准代理助力追回大额垫付货款
- 婚恋关系转账定性争议:成功代理赠与抗辩胜诉
- 【大连抚养费纠纷律师】十年抚养费未调整,精准代理助力合理提额
- 专业破局复杂家事争议,行为能欠缺和法定监护人谈判成功调解离婚纠纷案实现法律与情理
- 【婚姻家庭案例】跨地域多次诉讼离婚纠纷终解决,专业代理助力财产分割与离婚成功
- 婚约财产纠纷:精准策略+证据链整合,助当事人追回超数十万元购房款
- 离婚纠纷高效调解:化解家庭矛盾,挽回婚姻关系——大连地区婚姻家庭案件经典调解实录
- 婚约财产纠纷中“过错责任”对返还比例的实质性影响——张律师成功代理案例评析
- 最高法发布第三批人民法院涉彩礼纠纷典型案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