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是否可随意变更子女的姓名?
发布日期:2013-09-11 作者:任文娟律师
案情:张先生与刘女士与2011年3月离婚,婚生女张小小(3岁)归女方刘女士抚养,张先生按月支付抚养费。但2012年6月,张先生发现刘女士给女儿张小小改名为刘小小,双方争执不下,张先生非常气愤,并拒绝给付抚养费。
律师说法:父母离婚,只是夫妻关系的解体,而父母子女间的血亲关系并不以父母的离婚而消失。父母离婚以后,不论子女由哪一方抚养,父母双方对子女的抚养责任仍然是平等的,只不过是由于夫妻离婚,一方直接抚养子女,另一方则间接地以给付抚养费的方式履行抚养义务。父母离婚后,在变更子女姓名问题上,应该慎重。一般可以采用以下一些方法来处理:
一是子女如果年幼,不能表达自己的意思,父母双方经过协商一致后才可以变更子女原来的姓名。
二是父母双方协商不成,而子女又不能表达自己的意思,一般应该沿用原来的姓名。
三是子女已经有辨别能力,并且能够充分表达自己的意思,可以由子女自行决定是随父姓还是随母姓。
离婚后子女随谁生活就必须随谁姓的想法和做法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所以本案中刘女士擅自单方面改变年幼女儿姓名的做法是不妥当的,而张先生拒绝给付子女抚养费更是错误的,如刘先生坚决拒付,张女士可以依照相关法律规定,申请强制执行。
来源:人民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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