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争网店 虚拟财产如何分
发布日期:2013-09-11 作者:任文娟律师
吴女士在淘宝网上实名注册并经营一家淘宝商店,由于经营有方,交易量不断攀升,吴女士的丈夫王先生离开原单位打理网店,后两人感情不和而协议离婚,约定淘宝网店归男方所有。而离婚后的吴女士却修改了网店密码并从支付宝账户提取了大量现金,导致王先生彻底失去了对网店的控制。王先生遂要求吴女士返还多提取的现金,修改网店相关信息,并将网店实名制变更为王先生。
近年来,已有多起案件因涉及网络虚拟财产的离婚分割而备受关注。
首先,关于淘宝网店的财产性质问题,应当承认,淘宝网店是虚拟财产。淘宝网店的价值可以用金钱衡量和表示,本质上属于财产的范畴,但由于其依附于网络环境而存在,由数字化的程序生成,以电磁记录的形式存在于特定网络服务器上,而具有了虚拟性的特征,因此说淘宝网店是虚拟财产。但是,虚拟财产并非虚假财产,其毕竟是真实存在且具有现实价值的财产,因此店主对淘宝网店享有的权利属于物权。从物的范畴来讲,物权以物为客体,而学界通说认为,除人的身体之外,凡能为人力所支配,能满足人类社会生活需要的有体物及自然力即可成为物权的客体。结合物权法保障财产权的立法目的,前述淘宝网店这类虚拟财产可以成为物权的客体。其次,物权的本质特征是支配性和排他性,淘宝网店的密码等由店主一人创设、使用和变更,店主依此对网店享有排他性的权利,这种权利本质上是一种支配权,符合物权支配性的根本特征。店主对淘宝网店享有所有权。即店主对网店享有的是全面的支配权,而不仅仅是使用权。网络运营商只是基于其与店主之间的合同而对网店负有妥善保管的注意义务,网店的所有权自其创设时起即由店主享有。
淘宝网店的财产应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网店支付宝账户中的资金,二是网店的客户资源和信用评价。民通意见第四十三条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从事个体经营或者承包经营的,其收入为夫妻共有财产,债务亦应以夫妻共有财产清偿。”本案中王先生曾参与网店的经营管理,支付宝账户里的存款以及淘宝网店的信用评价等无形财产,作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从事经营获得的收益,均应属于夫妻共有财产。
此外,另一个存在争议的问题是网店能否适用返还财产的责任方式。淘宝网店实行店主实名制注册,具有明显的个人专属性,那么在吴女士违反约定擅自修改淘宝网店密码之后,王先生能否对其主张返还淘宝网店的责任方式呢?首先,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的规定,离婚时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吴女士的行为违反了离婚协议的约定,王先生有权要求其承担法律责任。其次,虽然淘宝网规定每个淘宝账户必须实名认证,该账户和密码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让、赠与或继承,店主不再经营的网店只能关闭。但淘宝网的此项规定是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的,店主无法与之进行协商只有“同意或走开”两种非此即彼的选择,因此这一规定属于格式条款。财产不能流通则无法实现其真正的价值。因此这一条款不允许网络财产的转让,构成对淘宝店主所有权的限制,依据合同法,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因此店主有权主张转让网店的权利。在技术层面上说,淘宝网也可以协助实现返还财产的目的,从而将淘宝网店的控制权交给法律确认的权利人。
来源:人民法院网 2012年11月25日 星期日 孟 强 孔德翰
(作者单位:北京理工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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