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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X和周建X离婚纠纷案件

发布日期:2013-09-06    作者:詹彦平律师
2003年,原告和被告经他人介绍相识, 2004年3月18双方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
结婚之初,原告和被告是在被告的母亲的位于让胡路区乘南十一街74302室的房屋居住,原告出资14000元,对该房屋进行了装潢,2004年,双方公正协议“如果发生婚变,男方需向女方支付用于房屋装潢的款项人民币柒仟元整”;2005年,双方以被告的名义,以94108元的价格购置位于大庆市萨尔图区力佳广场3号楼7单元504室的房屋(49平方米),在购置的同时,被告和开发商签订《力佳广场商品房返祖协议》,约定:前两年由购置方免费使用,后三年购置方每年返还总房款的6%的房租,该收入计16939元在被告处;依约,双方另有一处位于让胡路区明湖苑25-1-402室的房屋,2004年9月8日,双方约定出售该房屋后,房款应由原告保管,但是,被告擅自于2005年1月19日将该房屋出卖,所得款项自己占有,交易价值原告不明;婚后被告向原告的亲属借款35000元。
在共同生活中,被告曾辱骂原告,经济上不履行家庭义务,被告还经常酗酒,经常对原告的父母无理取闹,干扰原告服务单位的工作秩序,双方已经分居将近三年,双方婚变的责任在于被告,依约,被告应该支付原告70000元。
原告认为,双方的婚姻不能再继续下去了,所以,诉讼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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