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房产婚后出售,用卖房款再购得的房产离婚时如何分割?
发布日期:2013-09-02 作者:赵娜律师
【审理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均同意离婚,法院准予离婚;第一套房产属于甲男的婚前个人财产,结婚后,甲男将该房出售,用卖房款的一部分全款购得第二套房产,登记在自己名下,故应当认为第二套房屋所有权归甲男为宜,甲男一次性给乙女补偿21万元。
【律师评析】该案争议的焦点为两套房子是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甲男认为第一套房子当然属于婚前个人财产,婚后第二套房产系婚前个人财产出售后个人财产的转化,非夫妻共同财产;乙女认为第一套房产虽然是甲男婚前购得,但婚后参与共同还贷,自己对该套房子享有权利,而后甲男将该房屋出售又购得新房,该房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虽然登记在甲男一人名下,但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要求依法平均分割。对此赵娜律师做如下法律分析:
第一,关于第一套房产所有权及分配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的规定,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本案中双方对于第一套房产没有明确约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婚前甲男即已取得第一套房屋的所有权,属于个人财产,其属性不因婚姻关系的确立及延续而发生改变。至于乙女在婚后与甲男共同还贷,可以理解为夫妻婚后用夫妻共同的财产偿还了刘某一方的个人婚前债务。所以,共同还款部分的财产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亦印证了上述观点: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第二,关于第二套房产的所有权问题。
目前这个问题存在不同的看法,但司法实践主流观点认为,第二套房产属于个人财产,理由是这只是涉及个人财产形态的转化,而不是性质的转变,因为若认定为共同财产的话,会出现一个怪象:婚前买的房子若不买的话,认定为个人财产,一旦出售变为共同财产,这样的处理方式很荒唐。但各地区法院有不同的判决,对于这种地区的差异,没有统一的标准,当事人只能参考当地的规定作出判断。
相关法律问题
发布咨询
最新文章
- 大连离婚律师实战案例:高效调解离婚纠纷,为当事人争取最优权益
- 精准研判撤诉策略,为离婚纠纷化解留足空间
- 多年分居离婚案:精准调解实现子女抚养与财产分割双赢
- 直播打赏耗尽家财,离婚时如何算账?——从一起典型案例看夫妻共同财产的“挥霍”认定
- 【大连婚约财产纠纷律师】成功追回恋爱购房出资,维护当事人财产权益
- 【大连离婚纠纷律师】高效调解离婚,快速破解婚姻僵局
- 【大连合伙合同纠纷律师】精准代理助力追回大额垫付货款
- 婚恋关系转账定性争议:成功代理赠与抗辩胜诉
- 【大连抚养费纠纷律师】十年抚养费未调整,精准代理助力合理提额
- 专业破局复杂家事争议,行为能欠缺和法定监护人谈判成功调解离婚纠纷案实现法律与情理
- 【婚姻家庭案例】跨地域多次诉讼离婚纠纷终解决,专业代理助力财产分割与离婚成功
- 婚约财产纠纷:精准策略+证据链整合,助当事人追回超数十万元购房款
- 离婚纠纷高效调解:化解家庭矛盾,挽回婚姻关系——大连地区婚姻家庭案件经典调解实录
- 婚约财产纠纷中“过错责任”对返还比例的实质性影响——张律师成功代理案例评析
- 最高法发布第三批人民法院涉彩礼纠纷典型案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