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绝家庭冷暴力,离婚案件
发布日期:2013-08-30 作者:孙桂梅律师
承办律师: 孙桂梅律师
委托人:郑某某
诉讼地位:原告
对方当事人:原告祖某某
受理法院:坊子区人民法院
案号:(2011)坊民初字第 号
案件委托:2011年2月郑某某来所咨询离婚事宜,孙桂梅律师接待并解答,2011年5月3日原告委托办理离婚事宜。在2011年2月至5月期间,原告多次反复找本律师咨询,本律师予以耐心解答并予以心理疏导。接受委托后本律师到坊子法院予以立案
基本案情:原告与其丈人祖某某系一个单位工作,经人介绍恋爱,于2002年6月5日登记结婚,于2009年2月生有女孩。原被告婚前感情尚可,婚后一段时间也尚可,但原告生有小孩后,被告一直对原告冷淡,原告怀疑被告有第三者,但又没有证据,对被告的冷漠一直非常的痛苦,为了孩子本律师让她找被告谈谈,原告也努力过,但没有效果,被告一如既往对原告冷漠,原告精神非常痛苦,日渐消瘦。被告在长达一年的时间里不履行丈夫义务,没有夫妻生活,被告行为已经属于非常严重的冷暴力,原告无法忍受带孩子搬出家中与被告分居,被告也一直不提离婚,最后原告选择了起诉。该案原被告调解离婚。
该案中被告属于严重家庭冷暴力,冷暴力”在《婚姻法》中并未出现,离婚要件也只规定了“家庭暴力”,但不可否认,家庭“冷暴力”正逐渐成为越来越多面临婚姻问题家庭可能遭遇的实际问题。尤其目前的社会环境,生活观念的变化。对婚姻的正常运行造成了很大冲击。在婚姻出现危机而又无法调和时,很多人采取了“冷暴力”的处理方式,即“三不”原则:不看、不管、不问。长此发展,势必会对另一方身心造成巨大伤害。尤其引人深思的是,“冷暴力”的受害者往往是女性一方,可以说,针对男人的不理不睬,不回家甚至不提供任何经济开支,她们往往无计可施。这样的情况在众多离婚案中比例正逐渐攀升。那么,一方(尤其是女方)该如何应对家庭“冷暴力”呢?,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配偶权,才是唯一行之有效的办法。具体建议如下:一、考虑向对方提出以协议方式约定双方具体权利义务,虽然不能解决根本冲突,但在不离婚的前提下应该是可行的。二、“冷暴力”也应视为家庭暴力的一种,在长期遭受冷暴力下,受害方应该注意保留证据,离婚时作为无过错方要求物质和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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