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同居纠纷律师同居后有什么风险
发布日期:2013-08-28 作者:浦燕律师
本案涉及几个问题:
1、米娜与是之间有无合法婚姻关系,换言之,他们的小夫妻名义是否为法律所承认?应当说,米娜与仔仔之间并无合法婚姻关系。原因在于,婚姻作为男女结合的形式和家庭的基础,法律对结婚规定了严格的实质要件,不具备这些要件不能构成有效婚姻。我国婚姻法第5条、第6条、第7条规定了结婚的实质要件,即双方完全自愿,达到法定婚龄以及双方不具有禁止结婚的血亲关系或疾病;第8条规定了结婚的形式要件,即进行结婚登记,这表仔仔我中婚姻法原则上不承认事实婚。本案当事人米娜与仔仔未达到法定婚龄,不具备结婚的权利能力,欠缺结婚的实质要件,也不可能取得结婚登记,故双方无法律认可的婚姻关系,其小夫妻名义实际即同居关系,双方生育孩子的事实也仅是同居关系的一个内容。米娜起诉要求解除与仔仔的同居关系而非离婚是正确的。
2、仔仔是否构成重婚罪?
仔仔不构成重婚罪。所谓重婚,按照我国刑法的规定,即有配偶一方与他人结婚或仔仔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构成重婚需人两个以上婚姻。本案中,仔仔与米娜之间并无合法婚姻关系,也无事实婚姻关系,仔仔与他人经登记结婚属于合法婚姻,故仔仔不构成重婚。
3、米娜主张一平分家庭财产是否成立?
不成立。由于双方并不存在着有效婚姻,也不存在家庭共同财产。对于双方同居期间所得财产,按照婚姻法第12条的规定,可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原则判决。
4、如孩子由米娜抚养,仔仔应否支付孩子的生活费,支付至什么时候?
仔仔应当支付孩子的生活费,并支付至孩子能够独立生活为止。其依据为:婚姻法第12条规定,非婚生子女,适用婚姻尖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第25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和义务,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够独立生活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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