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非亲儿抚养费又反悔 案件复杂法院判决很清楚
发布日期:2013-08-28 作者:余宇律师
王先生与李女士原是夫妻。2009年4月儿子小王出生。然而一年多后,夫妻协议离婚,两人约定儿子随母生活,王先生每月给付生活费800元。王先生按时支付到2012年2月,共计13600元。
“但后来,我得知儿子并不是我亲生的。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我每月都支付抚养费1000元,共16个月计16000元,我认为这笔费用也应一并返还。”王先生于是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小王返还抚养费29600元。
“虽然小王不是王先生的亲生子,可王先生离婚前就已知道这情况,抚养费是王先生自愿支付的!”小王的代理人则表示不同意王先生的诉讼请求。
对此,王先生说那是“出于对她的照顾和同情,所以同意支付离婚后的抚养费”。而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抚养费数额,王先生未提供相应证据。小王的代理人认可这段时间王先生月付200元抚养费。此期间抚养费的返还问题,双方在离婚时并未解决。
海淀法院认为,小王并非王先生的亲生子,所以,王先生与李女士婚姻期间王先生支付小王的抚养费,作为小王法定代理人的李女士理应返还。具体数额,因王先生无相应证据证明,法院参考李女士自认数额予以认定。
离婚后王先生虽已知小王非其亲生子,但仍支付了抚养费,因系自愿给付,故王先生要求返还,法院不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李女士返还王先生抚养费3200元。
来源:北京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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