油漆工癫痫发作摔死 雇佣方知病史担责六成
发布日期:2013-08-26 作者:李芬律师
石某承租舒城某铺位进行经营。因需装潢,2013年3月底,石某将商铺装饰装修油漆部分口头约定交由被告吴某承揽施工。张某等人受被告吴某雇佣进行作业。同年4月1日上午,张某在从事吴某指派粉刷墙体时因癫痫病发从高一米左右的工作台上摔下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死亡诊断为:颅脑损伤。2013年4月张某父母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石某、雇佣方吴某赔偿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共计253540元。
庭审时,被告石某辩称,受害人张某因癫痫病发作摔伤死亡,不是安全设施等人为原因造成的;吴某是其雇主,应承担责任。另墙面汲白劳务,法律无特殊要求持证作业,所以不需承担责任。
被告吴某辩称,自己与受害人张某同为被告石某提供劳务,并非雇佣关系;受害人是因癫痫病发作摔伤,其自身有重大过错,自己只能适当补偿。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石某将所承租商铺的装饰装修油漆部分口头约定交由被告吴某承揽施工,双方间形成了承揽合同关系。被告吴某承揽后雇佣受害人张某施工,二者间系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其明知张某有癫痫病史而指派从事应具有安全防范措施的雇佣活动,在受害人受伤死亡事件中有较大过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被告石某应当知道被告吴某无从事装饰装修活动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或岗位证书,而将装饰装修施工交给被告吴某承揽,具有选任过失,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受害人张某自知有癫痫病史,在施工中未注意自身安全,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依据侵权法的相关规定,法院最终认定原告方的各项经济损失为234283.50元,其中被告吴某承担60%,被告石某承担20%;原告对经济损失自行承担20%。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双方均未提出上诉,目前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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