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借款竟用大腿抵押 因违法被判抵押不成立
发布日期:2013-08-26 作者:高攀律师
2012年12月18日,被告陈XX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张XX借款2万元,当场出具借条一份,在借条中注明“今陈XX借到张XX人民币合计2万元,兹定于2012年农历12月29日前还清,如未还清,本人愿意用一条腿抵押,任凭处置,绝不控告对方”。但该借款到期后,被告陈XX并未按约定向原告偿还借款。原告追索无果遂诉至法院。
石城县法院认为,原告张XX与被告陈XX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且该借款已到期,故被告陈XX应向原告张XX归还借款2万元,因双方未对利息作出约定,故被告应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向原告支付该借款合同到期之日起至款清日止的逾期利息。该借条中关于陈XX用大腿作为借款抵押的内容约定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条“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规定,因而属于无效约定,该借款抵押不成立。法院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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