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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借款该找谁要

发布日期:2013-08-25    作者:余宇律师
   债务人离婚,夫妻双方相互推诿不愿偿还。这可愁坏了债权人,无奈之下将夫妻两告上法院。近日,裕安区法院审结该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2003年3月16日,被告王某向原告张某借现金26000元,书面约定月利率为1%。借款后经多次催要被告王某仅于2007年8月20日还款2000元、2010年12月30日偿还10000元,余款及利息王某拖欠至今一直未予偿还。张某找到王某丈夫方某要求还款,方某却称与王某已经离婚,借条是王某出具,自己不承担还款责任。无奈之下,张某将王某、方某均告上法院,要求双方共同承担截止2013年3月30日的剩余欠款本息。经审理查明:上述借款,发生在被告王某和方某的婚姻存续期间内。

   经法院审理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两被告对借条本身及借款事实利息约定均无异议,据此,原告和两被告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可以确认。上述债务发生在被告江雅群和被告李开仓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两被告对借款本息应当承担共同偿还义务。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被告王某、方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所借原告张某人民币14000元及截止2013年3月30日的利息27160元合计41160元;同时被告王某、方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以14000元为本金,自2013年4月1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月利率1%计的利息。
来源:六安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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