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 诉 状(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
发布日期:2013-08-22 作者:江旭斌律师
上诉人(原审原告):段××,男,19××年××月××日生,汉族,小学文化,住××县××镇××村委会××号,农民,公民身份证号码:××。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县××镇××村委会××村民小组。
负责人:杨××,男,系××县××镇××村委会××村民小组组长。联系电话:××。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张××,男,19××年××月××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住××县××镇××村委会××号,农民,公民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上诉人因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县人民法院201×年4月 1日作出的( 2013) ×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请求撤销( 2013)×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
2、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上诉继续履行鱼塘承包合同;
3、判令被上诉人支付违约金××元给被上诉人;
4、由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应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一、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
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三年未交租金与事实不符,上诉人提供了4张支付租金的收据,被上诉人××县××镇××村委会××村民小组也认可了该收据的真实性,证明了上诉人交付租金到2011年5月1日的事实。怎么在一审法院的判决中就出现了上诉人三年未交租金的事实呢?上诉人并不存在未交租金的事实,原审法院没有尊重客观事实,采纳被上诉人不合法的的会议记录是对事实的扭曲。
二、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签订的《承包养鱼塘合同》已解除,属适用法律错误。
1、被上诉人单方面解除《承包养鱼塘合同》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被上诉人单方面解除合同,不论上诉人是否违约,均应通知上诉人,才能产生解除合同的法律后果,但到今天为止上诉人均未收到被上诉人的解除合同的通知,且上诉人承包的鱼塘之今仍由上诉人管理,因此一审法院认定合同已解除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2、一审法院在没有任何一方当事人向法院主张合同解除权的情况下,直接判决解除合同的行为,属于超诉讼请求裁判,明显不符合法律规定。
3、《××会议记录》的形成不符合法律规定,该会议决议没有经过村民会议讨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而一审法院作为本案定案的依据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的判决违背事实,违背法律,严重侵上诉人的合法权益,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此呈
××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段××
二0一×年四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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