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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避债夫妻协议离婚 永定法院判决:共同债务共同偿还

发布日期:2013-08-22    作者:余宇律师

来源:台海网
   永定人杨某花,去年12月向同镇好友胡某杰借了6.4万元,“老家建房急着要钱”。 
   以同样的理由,她还向另外9个人共借了50多万元。三个月借款期限过了,胡某杰多次追讨未果。一气之下,他将杨某花和前夫胡某健告上法庭。 
   胡某杰认为,杨某花虽然离婚了,可是这借款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欠下的,要共同偿还。 
   但杨某花在法庭上答辩称,这6.4万元的债务,前夫胡某健并不知情,无须偿还此债务。 
   原来,胡某健与妻子杨某花为逃避债务,早在今年4月办理了协议离婚。双方还在离婚协议书上约定:“原、被告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各自经手的债务,由双方各自负责偿还。” 
   因此,胡某健也辩称,离婚时已对债务的归还作了约定,被告杨某花的借款系杨某花个人债务,应由杨某花负责偿还。 
   不过,永定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债务应认定为两被告的共同债务,由杨某花和胡某健共同偿还。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杨某花与胡某健夫妻存续期间所借下的欠款,虽是夫妻一方借款,但是向原告胡某杰借款6.4万元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离婚协议书虽然约定由杨某花偿还债务,但协议对胡某杰不具有效力,不能否认二人所欠胡某杰共同债务的事实。 
   此外,涉及标的总额50多万元的另外9名债权人也将胡某健和杨某花起诉到法院。最后,法院判令被告杨某花与胡某健夫妇均需偿还这9名债权人的债务和逾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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