段某某诉王某离婚纠纷一案
发布日期:2013-08-15 作者:陈钊律师
原、被告于1999年经人介绍相识,于该年8月30日登记结婚,2000年2月26日生育一子,取名王XX,于2002年5月2日生育一女,取名XXX。
由于婚前原告对被告了解不够,草率与其结婚,感情基础薄弱,婚后发现双方性格反差太大,生活习惯不同,尤其是被告有非常严重的大男子主义,对原告经常恶言相告、殴打原告。被告婚后疑心重重,经常无事生非,并愈演愈烈,今年多次手持凶器到原告居住区及工作单位恶言攻击,严重干扰了原告的正常生活及工作,长期以来,被告的行为对原告的身心造成了极大的伤害。结婚这么多年以来,原告没有感受到夫妻间的关爱和照顾,也没有体会到家庭的和睦和幸福。于是就走上离婚的道路。
案情分析:
本案原告被告分别在异地工作矛盾激化后分居近两年,期间被告王某对妻子段某及女儿生活不闻不问,案件接手后,律师在法律规定方面向段某详细解析,并为段某设立诉讼方案,从法律规定入手,以法律规定为指导进行证据整理工作,开具了工作证明,居住证明等证明二人分居事实的证据,并进行整理,以及法律文书的撰写等工作。案件立案之后通过律师与法官的多次沟通,法官积极安排了庭下调解,就离婚与否,孩子抚养权,抚养费用,夫妻财产分割等方面问题调解达成了一致意见,最终促成了双方调解离婚,避免了漫长诉讼过程可能带来的各方面的负面影响,双方也对此结果都表示满意。
案件结果:
原、被告离婚,女儿归原告段某抚养,儿子归被告王某抚养(达到原告之意愿。)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原告被告各承担一半。
结语: 婚姻家庭,是构成社会的基本单位,婚姻家庭的稳定,涉及到国家,社会的稳定,因此国家法律也从维护社会稳定的角度出发,从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角度出发,为结婚,离婚相关事宜,指定了许多规定,一方面促进了社会稳定,另一方面也给一些想要快速达到离婚目的的公民设置了一定的障碍。离婚案件中,存在法律规定的准许离婚的情形的一般会判决离婚,否则第一次诉讼很难达到离婚目的。 本案具备法律规定的离婚条件,但为了尽快离婚,也为了不再激化矛盾,通过律师与法官的努力,达成调解协议,促使双方和平分手,可以说这是一个较为理想的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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