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男方存在过错,法院判决女方对男方的房屋享有“永久”居住权
原告赵某
委托代理人靳双权
被告李某
2012年3月,赵某诉至法院称:我与李某原是夫妻,离婚时法院判决我婚前承租的北京市朝阳区望京南湖中园*号楼*单元*号内的二层由李某居住至有房或再婚时止。现因李某单位给其分配了宿舍,但她仍住在此房二层,我和女朋友回去住不方便使我只得在外居住,使我不能真正使用此房;且该项判决内容不合理,据此判处李某无论经济状况如何,只要不租房或买房就可一直占据该房,婚姻法规定离婚时一方为另一方解决住房的时间不超过两年,我同意为李某租赁与现居住地段、面积同等的房屋供其居住两年至三年,同时请求法院判令李某向我腾还北京市朝阳区南湖中园*号楼1单元*号二层。
李某辩称:我单位没有给我分配过宿舍,且我没有经济能力再行租房和购房,赵某给我租个两、三年后我如果还没经济能力租房购房就会无处居住,所以我不同意搬出此房,法院既然有了生效判决书我要求按照判决书的内容继续执行。
法院经审理查明:赵某与李某原为夫妻关系,北京市朝阳区南湖中园*号楼1单元*号(以下简称*号)为赵某承租的公有住房。2010年3月5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出具(2010)朝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赵某与李某离婚,同时判令*号由赵某继续承租,其中第二层由李某暂住至有房或再婚时止,在暂住期间第一层的厨房双方共同使用。现*号二层由李某及其与赵某之女赵某使用。
审理中李某提交了其工作单位北京市朝阳区*幼儿教育培训学校的《证明》,证实“李某……在我单位担任保育员职务,根据我单位管理规定,对其不提供职工宿舍,李某不能在本单位的职工宿舍内居住”,用以反驳赵某所持李某另有住房之主张。赵某虽对《证明》真实性提出质疑,但并未提交反证。
法院认为: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依据查明的事实,李某使用*号二层系因(2010)朝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发生的行为,不属无权占有的情况,且赵某并未证实李某具备了另有住房或已经再婚的搬出条件,故其要求李某腾房没有依据,法院不支持。赵某所持(2010)朝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主文第三项判决内容不合法之主张没有证据支持,法院不采纳。据此,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略。
- 大连离婚律师实战案例:高效调解离婚纠纷,为当事人争取最优权益
- 精准研判撤诉策略,为离婚纠纷化解留足空间
- 多年分居离婚案:精准调解实现子女抚养与财产分割双赢
- 直播打赏耗尽家财,离婚时如何算账?——从一起典型案例看夫妻共同财产的“挥霍”认定
- 【大连婚约财产纠纷律师】成功追回恋爱购房出资,维护当事人财产权益
- 【大连离婚纠纷律师】高效调解离婚,快速破解婚姻僵局
- 【大连合伙合同纠纷律师】精准代理助力追回大额垫付货款
- 婚恋关系转账定性争议:成功代理赠与抗辩胜诉
- 【大连抚养费纠纷律师】十年抚养费未调整,精准代理助力合理提额
- 专业破局复杂家事争议,行为能欠缺和法定监护人谈判成功调解离婚纠纷案实现法律与情理
- 【婚姻家庭案例】跨地域多次诉讼离婚纠纷终解决,专业代理助力财产分割与离婚成功
- 婚约财产纠纷:精准策略+证据链整合,助当事人追回超数十万元购房款
- 离婚纠纷高效调解:化解家庭矛盾,挽回婚姻关系——大连地区婚姻家庭案件经典调解实录
- 婚约财产纠纷中“过错责任”对返还比例的实质性影响——张律师成功代理案例评析
- 最高法发布第三批人民法院涉彩礼纠纷典型案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