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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地妻子回娘家两年不归称永不踏入江西 法院判离

发布日期:2013-08-01    作者:高攀律师
2013年5月8日,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外地妻子回娘家两年多未归,男子起诉离婚的案件。
家住江西省吉安市的刘XX与河南省洛阳市的王XX于2009年在广东省东莞市同一企业打工时相识,并碰撞出了爱情的火花。2010年元,双方回吉安登记结。本是一对千里姻缘、郎才女貌的恩爱夫妻,但因2008年8月小孩的降生而蒙上了一层阴影。小孩患有先天性心脏病,需经常住院治。在不断为小孩求医的过程中,王XX渐渐对生活失去了信心。2011年3月,双方带小孩前往南昌住院治疗时,王XX偷偷跑回了河南老家,并更换手机号码,致使刘XX无法与其联系。随后,刘XX和家人多次前往河南寻找,但王XX均避而不见。
2013年4月,刘XX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王XX离婚,法院立案后,通过河南当地政府联系上王XX的父母,把相关应诉材料寄往了河南,并进行了公告送达。半月后,主办法官收到一份快递,打开一看,竟是王XX的身份证复印件及附有王XX亲笔签名的答辩意见,其内容为:“从我离开江西的那天起就决定永不再踏入江西,我同意离婚,小孩归原告抚养,我不承担任何费用,请法院尽快判决我与原告离婚。”
法院依法审理之后认为,原、被告虽自由恋爱结婚,但因原、被告已分居两年之久,且双方都同意离婚,夫妻关系已完全破裂,故作出了准许原告刘XX与被告王XX离婚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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