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录音无旁证不能采信 女子诉请离婚被驳回
发布日期:2013-08-01 作者:高攀律师
拿着手机录音起诉离婚
1991年12月30日,家住丹凤县的李XX与卢XX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一女。2013年3月18日,李XX一纸诉状将卢XX告上法庭要求离婚,理由是卢XX经常打她,夫妻感情已经破裂。
李XX拿出“关键”证据——两人在诉讼离婚前的一段长达半小时的手机录音,录音的主要内容是夫妻俩的对话,期间李XX不断向卢XX追问某一次吵架升级后的情况,李XX问“你打了我,是不是?”,卢学承认“是”等相关内容。
丈夫称夫妻感情没有破裂
卢XX在法庭上表示,双方是有了一定的感情基础才结婚的,并且婚后生育了两个孩子。对于妻子在法庭上出示的电话录音,卢XX当庭予以否认,明确表示这段录音中自己说的话,并不是自己真实的意愿表达,且妻子在自己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录音,不能作为定案依据,自己坚决不同意离婚。另外卢XX出具了一份工伤事故处理协议书,证明李XX诉称的2011年4月因被丈夫殴打致伤的事实并不属实,实际上是李XX的一次工伤事故。经办案法官细心甄别,原告的录音来源确系趁被告不知情私下窃录的手机对话音频,被告已当庭予以否认,并且原告再没有提供其他证据对这些录音内容予以佐证,故原告提供的录音内容并不能证明被告有多次殴打原告的事实。
原告离婚诉请被驳回之理由
经审理法院认为,原被告婚后夫妻关系虽然一般,但双方业已共同生活20余年,且生育一子一女,双方有一定夫妻感情。原被告婚后生活中虽发生过一些家庭矛盾,但尚无证据证明他们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庭审中,由于原告未能提供婚前父母包办、婚后发生多次殴打以及夫妻分居的充分证明材料,故对原告以感情破裂为由主张离婚的诉请不予支持。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原告手机录音无其他旁证材料进行佐证不能被采信,不能作为定案依据,遂认定双方夫妻感情尚未破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2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一款之规定,法院作出最终判决:驳回原告李XX要求与卢XX离婚之诉请。
相关法律问题
发布咨询
最新文章
- 大连离婚律师实战案例:高效调解离婚纠纷,为当事人争取最优权益
- 精准研判撤诉策略,为离婚纠纷化解留足空间
- 多年分居离婚案:精准调解实现子女抚养与财产分割双赢
- 直播打赏耗尽家财,离婚时如何算账?——从一起典型案例看夫妻共同财产的“挥霍”认定
- 【大连婚约财产纠纷律师】成功追回恋爱购房出资,维护当事人财产权益
- 【大连离婚纠纷律师】高效调解离婚,快速破解婚姻僵局
- 【大连合伙合同纠纷律师】精准代理助力追回大额垫付货款
- 婚恋关系转账定性争议:成功代理赠与抗辩胜诉
- 【大连抚养费纠纷律师】十年抚养费未调整,精准代理助力合理提额
- 专业破局复杂家事争议,行为能欠缺和法定监护人谈判成功调解离婚纠纷案实现法律与情理
- 【婚姻家庭案例】跨地域多次诉讼离婚纠纷终解决,专业代理助力财产分割与离婚成功
- 婚约财产纠纷:精准策略+证据链整合,助当事人追回超数十万元购房款
- 离婚纠纷高效调解:化解家庭矛盾,挽回婚姻关系——大连地区婚姻家庭案件经典调解实录
- 婚约财产纠纷中“过错责任”对返还比例的实质性影响——张律师成功代理案例评析
- 最高法发布第三批人民法院涉彩礼纠纷典型案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