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情侣之间的金钱往来是赠与还是借贷?
发布日期:2013-08-01 作者:曹健律师
2010年9月,林某向张某提议预先购买一套新房,以便婚后共同居住,张满心欢喜地就同意了。两人决定每个人出资10万元合计20万元用于房屋的首付,并约定以后一起归还银行的贷款。
出于对男友绝对的信任,几天后,张某就一次性将10万元现金交给了男友。
之后,张某把其它事情全权交给林某,没有太在意购房的过程以及签订合同的相关程序,因为他们约定,购买房屋后由从事室内设计的张琪负责房屋装修。在装修房子过程中,张某又陆续投入了2万余元的钱款。
然而,2011年6月,双方在谈及具体结婚费用时产生意见分歧,双方家长也为此抱怨不已。就这样,两人不欢而散选择了分手。直到此时张某才发现,原来林在签订购房合同时只是用了他自己的名字,购房发票上也只有他的名字。随后,张要求按出资比例分割所购房权,但是遭到了林的拒绝,无奈之下,张一纸诉状送到法院。
案情分析: 曹健律师认为:
是赠与还是借贷情况不同结果不同,恋爱期间,男女相互向对方给付财物的现象是较为普遍的,给付的性质有时候是馈赠,有时候是借贷。
由于恋爱期间对恋人的过分信任,借贷不打欠条的现象时有发生,或者给付的性质没有讲清楚,一旦分手就可能引发纠纷。
现代社会中,男女双方在恋爱过程中的日常开销也越来越大,恋爱成本在逐步的增加。如果双方最终没能够结合,恋爱期间的花销确实也是一笔不小的开支。
恋爱期间的财产赠与有如下三种:1.彩礼;2.单方赠与财产:如赠与房、车、首饰、衣服等财物;3.互赠小礼物,礼尚往来。
通常,法院遇到此类恋爱期间的婚约财产纠纷会比较多。一般在遇到这些事时,关键点就在于要区分给付财物的性质。如果是属于婚姻法明令禁止的借婚姻索取财物,就须要返还。
另外,法律规定,按照民间习俗收受的彩礼,当事人请求返还的,如果双方未办理登记手续,法院应该支持。
如果既不同于借婚姻索取财物,又不是彩礼,一般情况下如果想主张返还,则法院很难支持,例如恋爱期间单方赠与的财产、互赠的小礼物等。
如果是恋爱期间双方的借贷行为,那么如果留有借条、转账凭证、收条或者其他证据的情况下,对于钱款的追回则会容易的多,否则很容易“人财两空”。
审判结果: 因女方没有借条、转账凭证、收条或者其他证据对于诉求进行印证,法院无法支持女方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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