闪婚后未共同生活 一方应适当返还彩礼
发布日期:2013-07-30 作者:高攀律师
2012年10月,原告柳文勤与被告王丽经人介绍认识接触一段时间后互生好感,原告征得被告意见后决定向被告求婚。一个月后,原告按照农村习俗给了被告3.2万元作为彩礼。三个月后的一天,原被告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登记后未举办婚礼就各自外出务工,双方未共同生活。 随着时间的推移,双方社会接触面的扩大和社会阅历的丰富,双方都感觉对方不是自己中意的伴侣,两人均有意解除婚姻,2013年2月,原被告商量离婚事宜,对办理离婚证一事无异议,但在如何处理彩礼问题上意见分歧,原告认为,彩礼是以结婚为前提条件的赠与,既然解除了并无同居生活的名义婚姻,赠与性质的彩礼就失去了给付的前提,理当全部返还。而被告则认为,原被告已办理结婚登记就是法律上的合法婚姻,彩礼既然已给付就不存在返还的道理,为此拒绝原告的请求。因意见分歧,原告将被告诉至法院,请求被告返还彩礼3.2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柳文勤与被告王丽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夫妻感情,未共同生活,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柳文勤要求与被告王丽离婚,予以准许。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若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应予以支持。原告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合法有据,依法适当支持。考虑到被告在筹备婚礼期间为婚事的花费,酌定由被告返还原告彩礼18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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