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小孩转学问题起隔阂 男子两次诉离均被驳
发布日期:2013-07-30 作者:高攀律师
1997年,林XX与张XX相识谈婚并于98年生育一男孩。1999年4月,双方自愿到民政部门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夫妻双方偶尔因生活琐事吵架。2010年6月,张XX在未与林XX商量的情况下将小孩转学,双方因此产生隔阂。2011年11月,林XX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与张XX离婚,法院审理后驳回了其诉讼请求。几个月后,林XX又以法院判决后双方未在一起生活、张XX还与其他男子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离婚。
法院认为:原、被告是先同居并生育了小孩后自愿补办结婚登记的合法夫妻,婚姻基础较好。共同生活期间,双方因生活琐事引发争执,以致影响了夫妻感情;但原告现有证据无法证实经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未再在一起生活、被告与他人以夫妻名义生活之事实。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证据不足,不予支持。只要双方能珍惜已建立的夫妻感情,相互尊重、信任,并改正各自的不足,夫妻尚能和好;如此更有利于婚姻家庭的稳定、未成年小孩的健康成长。故作出在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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