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财产诉讼:婚隐瞒18万美元 前妻要求分割胜诉
发布日期:2013-07-25 作者:杨振中律师
基本案情:
王女士与祝先生于1985年结婚,2003年9月10日经人民法院调解离婚,该调解书对子女抚养及双方的部分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2009年6月,王女士在祝先生家中发现涉外收入申报单一份,该申报单载明祝先生于2002年4月5日从加拿大撤回资本183885美元。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王女士申请法院查询祝先生对该笔收入及相关存贷款交易情况的银行记录,查询结果显示,2002年4月5日祝先生以其名义将183885美元存入中国银行。2002年7月1日祝先生从中国银行上述账户取出18万美元,并转入他在该行的另一账户。2004年4月1日,祝先生又将上述款项取出。 2004年4月1日当日汇率情况为1美元兑换人民币8.277元。
王女士诉到法院称:祝先生在双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转移、隐匿夫妻共同财产183885元,这是故意的行为。所以请求法院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三分之二即 121364美元归她所有,折合人民币为1043731.26元(折合时间2003年9月,汇率为1美元兑8.6元人民币)。
祝先生说,他没有隐匿、转移财产。他跟王女士于2003年经法院调解达成离婚协议,虽然该协议上没有显示该部分财产的分割情况,但双方私下已经进行了分割。双方口头约定所有的银行存款和有价证券归他所有,所有的现金和金银首饰归王女士所有,两个经营单位由王女士经营,不存在财产隐匿和重新分割的问题。对于案件双方争议的从加拿大撤回的18万多美元投资资金已经用于偿还抵押贷款了,不应再重新分割。
法院判决:
判决祝先生于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王女士183885美元的一半即91942.5美元,按2004年4月1日的汇率折合成人民币为761008.07元。
律师分析:
王女士、祝先生诉争的183885美元系双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祝先生撤回资本的收入,该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王女士以祝先生转移、隐匿财产为由要求多分即分得三分之二的份额无事实依据。祝先生辩称该款双方私下已经进行了分割且已经用于还银行贷款,未提供有力证据佐证,而且法院查询的银行票据显示被告在其2004年4月1日取出18万美元以前已经于2004年3月15日还清贷款,故不应采纳。综上,王女士、祝先生诉争的该183885美元系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应平均分割,因祝先生无证据证明该笔款项具体去向且称现已不存在,故应折合成人民币后予以分割;关于汇率的计算,法院认为2004年4月1日取出该笔款时明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予以分割而独自支配,故应以该日期美元兑换人民币的汇率为准。
相关法律问题
发布咨询
最新文章
- 大连离婚律师实战案例:高效调解离婚纠纷,为当事人争取最优权益
- 精准研判撤诉策略,为离婚纠纷化解留足空间
- 多年分居离婚案:精准调解实现子女抚养与财产分割双赢
- 直播打赏耗尽家财,离婚时如何算账?——从一起典型案例看夫妻共同财产的“挥霍”认定
- 【大连婚约财产纠纷律师】成功追回恋爱购房出资,维护当事人财产权益
- 【大连离婚纠纷律师】高效调解离婚,快速破解婚姻僵局
- 【大连合伙合同纠纷律师】精准代理助力追回大额垫付货款
- 婚恋关系转账定性争议:成功代理赠与抗辩胜诉
- 【大连抚养费纠纷律师】十年抚养费未调整,精准代理助力合理提额
- 专业破局复杂家事争议,行为能欠缺和法定监护人谈判成功调解离婚纠纷案实现法律与情理
- 【婚姻家庭案例】跨地域多次诉讼离婚纠纷终解决,专业代理助力财产分割与离婚成功
- 婚约财产纠纷:精准策略+证据链整合,助当事人追回超数十万元购房款
- 离婚纠纷高效调解:化解家庭矛盾,挽回婚姻关系——大连地区婚姻家庭案件经典调解实录
- 婚约财产纠纷中“过错责任”对返还比例的实质性影响——张律师成功代理案例评析
- 最高法发布第三批人民法院涉彩礼纠纷典型案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