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虚拟债务作离婚筹码 无证据法院不认定
发布日期:2013-07-23 作者:高攀律师
出生于1980年4月26日的余玉飞娘家住在广西钦州市钦北区平吉镇。2004年8月,余玉飞与到本地打工的广西都安县地苏乡拉唐村的男青年花宽结认识后确立恋爱关系,2005年1月15日,两人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夫妻俩虽然渴望能生有一男半女,但因花宽结身体原因,纵使双方如何努力,余玉飞均一直没有怀孕。于是,由于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双方性格不合经常争吵,尤其是婚后未能生育子女,心烦意乱的花宽结便经常无故打骂妻子,致使对家庭生活心灰意冷的余玉飞于2009年11月离家外出务工,从此,夫妻双方互不联系来往,分居生活。2013年3月16日,为结束这名存实亡的婚姻,余玉飞一纸诉状递交到都安县人民法院,请求判决准许其与花宽结离婚。
法庭开庭审理该案时,花宽结辩称:“我同意离婚,但前提条件是原告必须承担共同债务6.2万元的一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我们夫妻俩借的共同债务有: 1、2005年1月举行结婚典礼时,因家里没有钱,只好向我大哥花宽霖借得2.5万元作为宴请亲朋好友所花的费用,同年3月又借得我大哥5000元用于过年花费,6月,因到田东县原告娘家的果场投资养鸭缺少资金,又借我大哥1.5万元用于该投资;2、2006年至2009年间,我们借我的表姐王燕怡8000元作为生活费开支;3、2007年间,还借我的姐姐花芸关9000元作为家庭生活费用,以上债务总共6.2万元,一直没有偿还,应由双方分担,原告负责偿还一半即3.1万元。”
对于花宽结所称债务,余玉飞只认可尚欠花宽霖的3000元。而对自己提出的上述辩解,花宽结在举证期限内没有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实。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虽系自由恋爱并登记结婚,但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常因家庭琐事闹矛盾,之后原告离家出走,双方分居生活至今达三年之久,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理由充分,法院予以支持。被告辩称尚欠共同债务6.2万元,原告只认可尚欠花宽霖的3000元,系双方为共同投资所欠,属夫妻共同债务,由原、被告各自偿还1500元。其余债务,因原告不予认可,被告既未能说明借款的合理用途,也未能提供相应证据证实,法院不予确认。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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