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提醒:婚姻存续期间债务并非都由双方买单
发布日期:2013-07-23 作者:高攀律师
2011年11月13日,被告陆洪以做生意要周转资金为由,向原告黄兰借款人民币100000元,原告当日把该款项交付被告陆洪,后原告多次催讨该借款,但被告至今未还款。原告认为,被告张艳与被告陆洪系夫妻关系,依法应共同偿还该借款。因此,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两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100000元及利息(从起诉之日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贷款利率计)。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张艳应否承担还款责任的问题,需要考虑被告陆洪所借的款项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即是否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原告主张该债务属于两被告的夫妻共同债务,但未举证证明该借款两被告已用于共同生活,也没有证据证实被告张艳分享了该笔借款带来的利益,因此该借款应认定为被告陆洪的个人债务。而原告与被告陆洪之间的借贷关系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借款用途没有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属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虽然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但原告可要求被告在合理期限内偿还借款,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关于利息问题,因借款时双方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视为不支付利息,对此原告要求被告偿付从起诉之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借款利息,于法无据,不予支持。据此,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判决:限被告陆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黄兰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0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当事人均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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