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家奔波在外女子与丈夫分居十年离婚
发布日期:2013-07-22 作者:高攀律师
原告李菊诉称:其与被告于1988年经人介绍认识,后同居生活,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先后生育两子,现已成年,建有共同财住房四间。原、被告因经常吵打,分居生活达十多年,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无法共同生活。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解除愿被的婚姻关系;自愿放弃夫妻共同财产中的应得份额归被告所有;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周杰辩称:原被告于1988年12月按农村风俗习惯办理结婚,先后生育两子,因家中平穷,原告于1997年外出务工赚钱补贴家用,后原告不守妇道与其他男人鬼混,一直不归家,被告多次寻找原告,直到今年2月15日才从玉溪把原告带回。原告外出这十多年,被告抚养两孩子,赡养父母,因家庭开支,向亲友借款25000元;为寻找原告花费13000多元;因双方所生长子并非被告亲生,原告应支付抚养费44200元,次子的抚养费22100元;原被告结婚时,因原告怀有身孕,被告遭到亲朋好友的耻笑,故补偿被告精神损失10000元 。
在庭审中,原告无证据向法庭出示。
被告向法庭提交借条两张,欲证明被告在2005年6月17日向王天美借款15000元,2008年3月19日向王顺涛借款10000元,夫妻生活期间有共同债务。针对被告提交的证据,原告不认可。
庭审结束后法官再次做双方思想工作,均无和好可能。最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李菊和被告周杰离婚。
二、原、被告位于水磨镇新棚村民委员会白房子社的夫妻共同财产瓦房四间归被告周杰所有。
三、原、被告的夫妻共同债务人民币25000元由原告李菊承担15000元,被告周杰承担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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