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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役士兵安置(江西)

发布日期:2008-06-27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办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1998年12月29日九届人大常委会第6次会议修改通过)  2.《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国务院国发[1987]106号)3.《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国务院国发[1999]27号)4.《江西省实施(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细则》(省政府赣府发〔1988〕124号)5.国务院、中央军委、江西省人民政府、江西省军区历年关于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

办理条件 1、服现役满两年未被选改士官的退役士兵;2、服现役满本期规定年限未被选改为高一期的士官;3、服现役满规定年限的转业士官;4、因特殊原因经批准提前退役,符合有关规定的。申办材料 城镇退伍安置需提供的材料:1.《非农入伍通知书》原件;2.《非农优待安置证》原件(二00二年冬季以后入伍);3.入伍前非农户口证明;4.父母亲工作单位证明(无业的持居委会证明);5.入伍前是农业户口,需要安置的要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办事流程 1.报到。义务兵和复员士官经部队批准退役后,应在一个月内持《退伍证》和《退役行政介绍信》到入伍前户口所在县(市、区)退伍办报到。2.审查。县(市、区)退伍办审查退役士兵档案及证明材料,确定退役士兵是否具备安置条件。3.协调。协调有关部门下达并落实安置计划。4.安置。按照计划对符合安置条件的退役士兵逐一落实工作单位,对申请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发给一次性经济补助费。

办理时限 退役士兵退役离队后一个月内,持退伍证和部队行政介绍信,到入伍前户口所在地县级安置部门报到。

责任部门 县(市、区)民政局(退伍安置部门)  

监督电话 0791-62639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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