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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申请欠薪垫付(深圳)

发布日期:2008-06-19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内  容
员工申请欠薪垫付审批。
法律依据
《深圳经济特区欠薪保障条例》(1996年10月29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08年4月1日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第八条
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者予以审批。 
条  件
(一)申请人所在用人单位发生欠薪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1、人民法院依法受理破产申请;
2、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隐匿或者逃逸。
(二)申请人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第(一)项规定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受理机关提交书面申请材料;
(三)申请人为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员工,但不包括下列人员:
1、欠薪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2、前项人员的近亲属;
3、拥有欠薪单位股份且股本额达到二十万元以上的人员;
4、欠薪前三个月的平均工资超过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人员;
5、累计欠薪数额不足两百元的人员。
法律依据:《深圳经济特区欠薪保障条例》第四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申请材料
(一)《欠薪垫付申请表》(原件);
(二)《拖欠员工工资明细表》(原件);
(三)《欠薪垫付集体申请员工代表推举书》(原件。员工单独申请不需填此表)
(四)身份证明(复印件一份,验原件);
(五)劳动合同书或者其他劳动关系证明(复印件一份,验原件);
(六)用人单位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一份,验原件)。
法律依据:《深圳经济特区欠薪保障条例》第十五条)
(一)《欠薪垫付申请表》(原件);
(二)《拖欠员工工资明细表》(原件);
(三)《欠薪垫付集体申请员工代表推举书》(原件)。
申请人可到各区劳动(人力资源)局免费领取;或者登陆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网站(//www.sz12333.gov.cn)免费下载。
申请受理机关
同一用人单位劳动合同履行地在同一行政区的,受理机关为劳动合同履行地区劳动行政部门;同一用人单位劳动合同履行地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的,受理机关为用人单位所在地区劳动行政部门。
法律依据:《深圳经济特区欠薪保障条例》第八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
决定机关
审批决定机关为申请受理机关。
法律依据:《深圳经济特区欠薪保障条例》第八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
程  序
(一)提出申请。劳动保障部门收到垫付欠薪申请后3日内对申请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受理;
(二)取证审批。劳动保障部门受理申请后,到申请人所在企业调取出勤记录、工资标准及工资发放情况等必要资料,对欠薪的期限及数额、有关资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劳动保障部门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垫付欠薪的决定;
(三)领取工资。员工收到垫付欠薪的决定后,即可领取垫付的工资,有效期限为15日。
时  限
(一)提出申请;(二)受理申请;(三)调查取证;(四)审批决定。(法律依据:《深圳经济特区欠薪保障条例》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一)受理申请:对符合规定的申请应当予以受理;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逾期不答复的,视为受理。
(二)决定是否垫付: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
法律依据:《深圳经济特区欠薪保障条例》第十七条、第十九条) 
法律效力
申请人自收到《员工申请欠薪垫付审批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即可凭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到指定地点领取垫付的工资。
法律依据:《深圳经济特区欠薪保障条例》第二十一条)
收  费 无。
年审或年检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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